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搖滾區也~~~~~
話說樓上的別搶頭香阿阿阿~~~
以下摘自某銀行的QA:
一、投資國內基金之課稅規定:
1. 國內個人買賣國內基金產生的資本利得,免課證所稅。
2. 國內法人買賣國內基金產生的資本利得,不計入營所稅,須計入法人的最低稅負制申報。
3. 國內個人取得國內基金配發之配息、配權,其所得來源若屬境外,視為海外所得,自99年起計入個人的最低稅負制申報;其所得來源若屬國內,依各類所得不一,計入個人綜所稅或分離課稅。
4. 國內法人取得國內基金配發之配息、配權,其所得來源不論境內外,須計入營所稅課稅。
二、投資境外基金之課稅規定:
1. 國內個人買賣境外基金產生的資本利得或取得境外基金配發之配息、配權,視為海外所得,自99年起計入個人的最低稅負制申報。
2. 國內法人買賣境外基金產生的資本利得或取得境外基金配發之配息、配權,須計入營所稅課稅。
三、投資國內外基金,是否須繳納二代健保費規定:
1. 國內個人(具健保身份)取得國內外基金配發利息或股利所得,其所得來源來自台灣及大陸,折台金額在5,000元(含)以上,超過1,000萬元(含)以上,以1,000萬元為上限,須繳納二代健保費。
2. 因法人不在二代健保費扣收範圍,故法人不適用。
四、本行開立申報單據如下:
信託扣繳憑單:客戶透過本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,年度內有國內基金配息所得來源為國內者,本行始開立。
信託扣繳憑單及特金公司戶收支明細之寄發對象:為當年度有所得之全部公司戶;自然人海外所得明細之寄發對象:為當年度於本行海外所得總額達新台幣五十萬元(含)以上者。
所以要看板大有沒有投資「持有台灣股票、債券...Bla Bla Bla」的基金,若沒有則「原則上」免稅(除非政策變更...
),反之若有的話,就...乖乖繳稅吧(迷之聲:財政部感謝您~~~~
)


以下摘自某銀行的QA:
一、投資國內基金之課稅規定:
1. 國內個人買賣國內基金產生的資本利得,免課證所稅。
2. 國內法人買賣國內基金產生的資本利得,不計入營所稅,須計入法人的最低稅負制申報。
3. 國內個人取得國內基金配發之配息、配權,其所得來源若屬境外,視為海外所得,自99年起計入個人的最低稅負制申報;其所得來源若屬國內,依各類所得不一,計入個人綜所稅或分離課稅。
4. 國內法人取得國內基金配發之配息、配權,其所得來源不論境內外,須計入營所稅課稅。
二、投資境外基金之課稅規定:
1. 國內個人買賣境外基金產生的資本利得或取得境外基金配發之配息、配權,視為海外所得,自99年起計入個人的最低稅負制申報。
2. 國內法人買賣境外基金產生的資本利得或取得境外基金配發之配息、配權,須計入營所稅課稅。
三、投資國內外基金,是否須繳納二代健保費規定:
1. 國內個人(具健保身份)取得國內外基金配發利息或股利所得,其所得來源來自台灣及大陸,折台金額在5,000元(含)以上,超過1,000萬元(含)以上,以1,000萬元為上限,須繳納二代健保費。
2. 因法人不在二代健保費扣收範圍,故法人不適用。
四、本行開立申報單據如下:
信託扣繳憑單:客戶透過本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,年度內有國內基金配息所得來源為國內者,本行始開立。
信託扣繳憑單及特金公司戶收支明細之寄發對象:為當年度有所得之全部公司戶;自然人海外所得明細之寄發對象:為當年度於本行海外所得總額達新台幣五十萬元(含)以上者。
所以要看板大有沒有投資「持有台灣股票、債券...Bla Bla Bla」的基金,若沒有則「原則上」免稅(除非政策變更..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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